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提供给读者一个安全、安静、舒心的图书借阅环境,维持图书馆工作的良好秩序,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六防”工作,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图书馆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馆长兼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把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全馆人员传达、部署和落实。
三、馆内重要设施,如计算机、空调、打印机等设备的安全,谁使用,谁负责;重要防范区域,如书库、阅览室等,谁管理,谁负责。
四、馆内消防设施存放于醒目位置且位置固定,任何人不得随便移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随意触摸玩弄消防设施,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物品,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五、全馆人员都要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熟悉器材的安放地点,一旦发生火灾,能够不误战机,及时扑救。
六、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及使用高功率的电器设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库,违规则给予批评警告,不服从管理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应检查门窗是否完好;下班时,必须关闭门窗和切断电源;经常检查室内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并及时向馆长报告。预防各种盗窃行为发生,维护馆内财产安全。
八、馆内使用的网络、数据库及信息安全管理由相关技术部门负责。由专人配合做好重要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等对图书馆服务器的威胁,对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活动者给予严惩。
九、加强节假日安全防范工作,安排安全值班人员定期巡查。
十、人人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并督促入馆读者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图书馆工作,提高为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简称“图工委”,是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图工委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图工委设:
(一)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副主任委员2-3名,由图书信息工作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若干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
第四条 图工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2—3人。
第三章 委员产生程序和任期
第五条 图工委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委员的产生程序: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教师委员、学生委员;图书馆推荐相关职能部门的委员。经图工委主任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核聘任。
第七条 教师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学生委员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八条 委员因故提前结束任期,缺位按本章程第六条增补人选。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要求,对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工作的改革、建设、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条 听取并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就文献资源建设的经费、人才及重要管理制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图工委委员一般兼任学科或专业馆员。
第十二条 协调图书馆与学校各有关部门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保障、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合作。
第十三条 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向师生介绍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及时反馈师生对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图书馆提高文献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对全校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的建设、发展及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图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商讨有关工作。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约请相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讨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图工委负责解释与修改。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献信息资源是学校的重要办学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文献资源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购置经费的使用效益,实现校内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共享,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以及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文件,结合我校文献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
第三条 使用学校文献购置专项经费采购和管理文献资源(含中外文图书、报刊、特藏文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条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目标
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愿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智慧图书馆发展和读者需求变化的新趋势,以服务读者为宗旨,以提高文献信息保障能力为根本,遵循整体规划、突出特色、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处理好教学与科研、基础与重点、印刷型文献与电子型文献等各种关系,不断优化文献资源的学科专业、层次、类型与载体结构,合理使用文献资源采购经费,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的需求,构建品种多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第五条 文献信息资源采购
(一)采购原则
1.尊重产权,合法采访;
2.保证基础,重点突出;
3.结构合理,特色鲜明;
4.立足需要,适当超前;
5.精选品种,复本适宜。
(二)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图书、数字资源以公开招标形式集中采购。
自行采购:报刊根据学校规定由部门自行采购。
(三)经费预算、采购计划
文献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坚持学校统筹协调,促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图书资料需要由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我院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程进行。
根据学校图书资料配置情况和读者使用情况,提出学校文献购置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经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初审,报分管图书馆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图书馆根据经费预算及学校教学科研、馆藏建设和读者阅读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四)采购范围
以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所需文献为主,兼顾基础类、通识类文献。
(五)组织采购
1.以采访人员为主。采访人员应与各学科专业教师保持经常沟通联系,听取专业教师关于文献利用及需求信息反馈,通过图书馆图书采购工作群、邮箱及电话等多渠道了解师生的荐购信息,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做好相关专业的文献采访计划,保证采访质量。
2.引入专业教师采访机制。组织具有选书热情和专业背景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院部专业骨干教师等参与文献选购工作,包括现场采选和电子书目采选。
3.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读者参与现场选购活动。
(六)纸质图书的采购
1.采购重点:以中文文献为主,以大社、名社的最新出版物为主,以重点专业、新增专业、特色专业文献为采访重点,基础类、通识类文献选择性入藏,各学科文献系统发展。
2.特藏建设:要注意采集突出专业特色、注重实用性方面的图书,以专业图书为主,兼顾人文、社会科学类图书。
3.复本控制:采集时应注意新书复本的分配,适当降低复本,增加种类。
(七)纸质期刊的采购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往年读者使用情况,制定新一年期刊采购计划,进行集中订购。
(八)电子文献的采购
根据数据权威性、读者使用的连续性及满意度,确定电子文献年度采购计划。坚持学术权威性强、学科覆盖面广、新内容更新期短、旧内容回溯期长、检索系统便捷、售后服务到位的标准,以全文数据库为采访重点,兼及二次文献型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事实型数据库等,逐步建设电子资源的完整体系。
第六条 文献信息资源捐赠
文献捐赠是图书馆藏书建设的补充。设立文献捐赠渠道、妥善处理赠书的分类与储藏,既可充实馆藏,也可实现捐赠者资源共享的初衷。鉴于文献管理的特点和图书馆文献建设的要求,赠书应具有学术和收藏价值,符合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要求。赠书加工等同新书加工,但要在赠书上盖“捐赠”专用章。
第三章 文献信息资源管理
第七条 文献信息资源编目
(一)编目加工的范围
凡用文献购置专项经费采购的中外文图书、期刊合订本、随书光盘、音像资料,及组织或个人捐赠的图书,按《CALIS联机合作编目手册》进行编目加工,录入计算机编目检索系统,以便读者检索、查询。
(二)纸质文献接收
新书到馆前,学校成立文献加工验收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新书到馆后,接收人员负责核对图书批号、总包和分包数,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确认没有问题后签字接收。采编人员根据书商提供的随包电子清单清点图书,核对书号、书名、价格、复本量是否与采购订单相符,并在数据库中对新书进行查重,发现问题及时告知馆长。
加工人员负责拆包检查图书质量,有下列问题的图书应取消加工:
A、图书装订、印刷质量有问题;
B、套书、丛书没有到齐;
C、盗版图书。
(三)纸质文献加工
1.要求贴磁条和条形码,盖馆藏章。
2.按标准分编,定文献分类号。严格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及其使用说明和本馆分类要求类分图书。
3.按规范贴书标。数据著录完毕,根据生成的索书号,打印书标。
(四)纸质文献验收
1.事先成立加工监督小组。小组成员负责督导验收把关整个加工过程,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告知书商立刻处理,有关书目视为加工无效。
2.小组人员根据加工数据清单核对书号、书名、价格、复本量是否与采购订单相符,抽查或逐一核对电子数据与实体书信息是否一致。
3.抽查图书是否加装磁条。
检查编目无误后典藏。将完成加工的图书按照典藏地点予以归集和移送。
第八条 纸质文献典藏
文献编目完成后,按照编目数据中分配的典藏地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两份,采编部和典藏分配地各留一份。典藏分配地工作人员按交接清单核对文献册数、种数,检查分类、书标贴的是否正确等,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把文献移到相关典藏地分类上架。
应院部要求或专门任务采购的文献,编目加工后分别典藏,以便教学、科研人员查找使用。
第九条 文献信息资源盘点
图书馆必须定期对购置的图书资料进行盘存清点,每年汇总一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报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和注销,做到账实相符,并报送学校财务资产处,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第十条 纸质期刊签到、过刊装订
(一)期刊验收
收到期刊后,按照清单从刊名、刊期、金额、册数等方面逐一核对。
(二)期刊签到
依据清单在图书管理系统中签到,发现误发、重发、缺刊、停(休)刊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并做好工作记录。刊名变化要及时反映在相关记录中,要标明何年何月第几期改名,并在清单上注明,备查。期刊进馆后,三天内完成签到并送交报刊阅览室。
(三)合订期刊
1.合订期刊的整理、装订。
每年六月开始下架、整理、登记上一年度期刊,认真填写“过刊整理情况汇总表”。过刊一般每三年加工合订一次,采取外包加工形式。
2.合订期刊的验收、编目。
对装订后的合订期刊贴财产条码号,并做好登记。根据《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按照《中文期刊机读目录编目规则》、《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等著录相关数据和馆藏信息,并张贴书标。
3.合订期刊的移送。
合订期刊完成数据录入、张贴书标后,即可送交过刊阅览室,按照图书资产给予管理。
第四章 文献信息资源退出
第十一条 纸质文献剔旧
(一)剔旧原则
1.坚持专业性原则,保持馆藏的专业性和特色性;
2.坚持时间性原则,剔除失去参考使用价值的文献及已有新版、修订版替代的旧版;
3.坚持完整性原则,保持连续出版物及分卷(册)文献的完整性;
4.坚持全面性原则,保证馆藏文献种类不减少,单本文献得到保留。
(二)周期范围
剔旧工作应考虑图书馆的目标规划、存储空间、馆藏布局、读者使用等情况综合确定。重点剔旧复本量过大、破损严重、内容滞后、知识失效、借阅率低的文献。
(三)剔旧形式
根据剔旧文献的状态和特点区别对待,决定是否移入密集书库。
(四)剔旧程序
1.成立剔旧工作组,根据具体典藏情况,做好剔旧文献调研,确定剔旧原因、范围、方案,做好参与人员的分工与协调。
2.具体实施剔旧工作,包括文献下架、复核、建剔旧清单等。
3.作剔旧处理的文献,复核后需修改相关数据,入密集书库的应在数据库中变更入藏地点。
4.图书资料的注销,需提交书目单,经学院财务资产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注销。
第十二条 文献信息资源丢失
对读者借阅后丢失的文献,按《图书馆图书遗失损毁赔偿规定》作图书赔偿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图书馆根据实际工作制定相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的中心,是师生自主学习、开展创新研究的学习中心。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和学校工作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
第三条 读者可凭本人的电子借阅证认证进入图书馆。
第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须保持安静,举止文明,行为得体,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借阅权限开通程序和规则
第五条 借阅证为本人手机微信“电子借阅证”。
办理流程: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手机连接校园WiFi网络,点击公众号下方“电子借阅证”进行登录注册,生成本人借书证条码,扫描此条码办理借书。
第六条 借阅功能的使用范围
(一)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为避免他人冒用,注册生成本人借阅条码后,请及时点击公众号下方“掌上图书馆”—“我的”,修改密码。若因转借、代借造成书刊丢失,由借阅证本人负赔偿责任。
(二)图书馆所有中、西文现刊、合订本期刊、工具书
以及特藏文献仅供阅览,不外借。
(三)在馆阅览图书(期刊)时,请自觉使用代书板。代书板使用办法:进入书库时,取一代书板(上面有编号,请记住编号)。在书架上取出一本书的同时,将代书板放在所取图书的位置上。每次限取一本书,阅后不借,须将图书放回代书板处,然后取出代书板,以备取另一本书用。若借此书,书和代书板一起拿出,代书板放回服务台原处。
第七条 借阅功能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我校教职工、学生、人事代理制人员办理毕业或退休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借图书,注销借阅功能。
(二)电子借阅证持有者去世后,其遗属须在三个月内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和注销借阅权限手续。
第八条 所借图书丢失或损毁时,须按《图书丢失损毁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借还书规则
第九条 借书数量和期限:
(一)教职工每人可外借图书5册,借期180天;学生每人可外借图书3册,借期90天。
(二)读者借阅的图书到期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30天,读者在所借图书满15天借期且没有违章记录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只能续借一次。
第十条 读者凭借阅证办理外借手续,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不允许私自带出馆外。
第十一条 读者可通过登录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平台查看本人借阅信息,办理预约借书或续借等。
第四章 阅览规则
第十二条 读者在各学习空间、阅览室阅览,每人每次取书刊不得超过2册,阅后的书刊放回原架位,或放在阅览桌、归书桌上。
第十三条 进入各学习空间、阅览室查阅书刊或自修,应自行保管个人物品,离开图书馆须带走个人物品,不可留物占座。
第十四条 馆藏报刊、阅览室内陈列的图书资料供读者在该室内阅览,不予外借。若需复印,须与工作人员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将书刊带出复印,复印后要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当天的闭馆时间),否则按照超期处理。
第五章 读者意见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读者对图书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向馆长邮箱反映,图书馆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邮箱:sdpu_lib@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与修改。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丢失损毁赔偿规定
读者应爱护所借书刊,不得折叠、批点、污损、撕毁、遗失书刊。如发生上述情况,按照以下条款赔偿:
(一)丢失书刊,可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书刊赔偿。
(二)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以下规定向学校缴纳赔偿金:
1.中文普通图书按照原价的2-3倍赔偿。其中,1995年以前图书,按3倍赔偿,1995年以后图书,按2倍赔偿。
2.工具书、样本书、特藏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3.丢失、损坏成套计价的多卷册图书其中的任意一卷(册)者,按成套书价赔偿,赔偿标准按以上规定,赔偿后的其他卷本均属学校财产,概不退还本人。
4.一个月内找到原书者,可凭赔偿凭证到财务处退回赔偿款;图书馆对该书作逾期处理。
5.污损、毁坏图书应视损坏程度按原价的10%—30%进行赔偿,污损严重无法使用及撕扯书刊者,按丢失条款处理。
6.未办手续、私自携带图书、报刊离开借阅室者,按窃书论处,通报所在院系(部)处理。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声誉,规范电子资源使用行为,保障学校授权用户和学校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授权用户指本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在册学生等(以下简称“授权用户”)。
第二条 学校电子资源指学校购买的国内外出版商正式发行,并供授权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授权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包括部分免费网络电子资源(以下简称“电子资源”)。
第三条 电子资源合理使用指:
1.授权用户出于个人使用、研究和学习目的,以正常速度对电子资源进行检索、浏览、下载及少量存档文章内容、检索结果和其他资料等使用行为。
2.授权用户对内容的简短引用,指明引文出处;
3.授权用户对单篇文章的复制和传送仅限于授权用户和某些个人之间的非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交流。
第四条下列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会导致学校收到出版商警告,部分IP访问中断,甚至整个电子资源访问被终止。以下行为均视为电子资源违规使用行为:
1.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打印、传输或复制授权资料;
2.对电子资源连续、系统、集中、批量进行下载、浏览、检索等操作,超出数据库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3.对论文全文或期刊进行整卷/期批量下载;对事实数据库、电子图书整库下载;对文摘数据库特定范围(主题、时间段、文献类型等)的记录集中批量下载;对摘要、章节和目录的总和下载;
4.将所获得的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
5.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本校电子资源;
6.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电子资源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7.对数据库内容或软件进行破解,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等黑客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授权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网络帐号及计算机(服务器),个人网络帐号仅限本人使用;如出现帐号被盗、计算机受攻击等情况,而造成的电子资源违规使用行为,由网络帐号所有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违规行为,一经图书馆查实,将做出以下处理:
1.通知所在单位,违规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图书馆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检查,图书馆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通报批评;
2.监督删除已下载文件;
3.视情节轻重冻结当事人网络帐号,限制所在IP访问校园网。
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对于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学校一切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